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
作者:xzjj120 来源:
1、急救中心(站)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,保证病历资料客观、真实、完整,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和《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》等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2、院前急救病历是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、符号、图表等资料的记录。
3、急救中心(站)应当建立院前急救病历管理制度,在急救中心(站)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(兼)职人员,具体负责本机构急救病历的保存与管理。
4、 急救中心(站)严格管理院前急救病历,严禁任何人涂改、伪造、隐匿、销毁、窃取、抢夺病历。
5、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法定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,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。如科研、教学需要查阅院前急救病历的,须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查阅。阅后应当立即归还。不得泄露患者隐私。
6、 院前急救病历应进行编号管理,标记页码。
7、 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时上交本班次全部院前急救病历。
8、 院前急救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、复制等需要时,应由急救中心(站)指定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。
9、急救中心(站)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:
(1)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;
(2)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;
(3)保险机构;